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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基础与核心,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对于政治和国家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科学理解,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学说的根本标志。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在政治学理论方面给我们提出一个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因为要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不仅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基础上,创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
公海赌赌船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几个基本|饭岛爱|问题
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的基础与核心ღ◈✿◈,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对于政治和国家等基本概念和范畴的科学理解ღ◈✿◈,是区别马克思主义政治学说同历史上任何一种政治学说的根本标志ღ◈✿◈。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ღ◈✿◈,在政治学理论方面给我们提出一个十分艰巨和紧迫的任务ღ◈✿◈,因为要实现这一目标ღ◈✿◈,我们不仅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立场的基础上ღ◈✿◈,创建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学理论体系ღ◈✿◈,而且完成这一任务的前提ღ◈✿◈,必须要有一种反映我国国情的政治学理论为依据公海赌赌船ღ◈✿◈。因为从政治与法在学理上的逻辑关系而言ღ◈✿◈,法的根据和立法所贯彻的价值原则ღ◈✿◈,都是从政治学说中引申出来的ღ◈✿◈。大家知道ღ◈✿◈,政治学理论是对社会政治现象的本质和规律的说明和总结ღ◈✿◈。什么是政治现象呢?从一般的意义上来说ღ◈✿◈,在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中ღ◈✿◈,凡是围绕着国家政权所进行的社会活动都是政治现象ღ◈✿◈;在我国的社会主义阶段ღ◈✿◈,凡是关系到国家政权与国家命运的全局性社会活动也都属于政治现象ღ◈✿◈。这就是说公海赌赌船ღ◈✿◈,政治现象的核心就是政权ღ◈✿◈,没有政权就没有政治现象ღ◈✿◈。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ღ◈✿◈,国家政权问题尤为重要ღ◈✿◈,不仅社会主义革命的根本问题是政权问题ღ◈✿◈,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问题仍然是政权问题ღ◈✿◈。
国家政权是政治现象的核心ღ◈✿◈,因而国家政权理论也就是政治学理论中最基本的理论ღ◈✿◈。只有弄清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的基本理论ღ◈✿◈,才能搞清楚其他的政治学说如政治价值原则ღ◈✿◈、政治制度理论ღ◈✿◈、政党理论以及民主与法治理论ღ◈✿◈、政治体制改革理论ღ◈✿◈,特别是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才会有更深入的理解和把握ღ◈✿◈。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ღ◈✿◈,深入地学习和完整地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政权的理论ღ◈✿◈,更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ღ◈✿◈。
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最基本的内容ღ◈✿◈,就是关于国家的起源ღ◈✿◈、本质和消亡的学说ღ◈✿◈。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和资产阶级政治学理论的根本分歧ღ◈✿◈,也正在于此ღ◈✿◈。
马克思主义认为ღ◈✿◈,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ღ◈✿◈,而是人类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ღ◈✿◈。这就是说ღ◈✿◈,国家不是来自于社会外部的一种存在ღ◈✿◈,而是社会内部活动自身运动所产生的一种矛盾的结果ღ◈✿◈。众所周知ღ◈✿◈,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ღ◈✿◈,推动人类社会历史前进的基本力量是人类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ღ◈✿◈。这种生产又包括了两种内容ღ◈✿◈:一种是生活和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ღ◈✿◈;另一种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ღ◈✿◈。人类社会制度演变的规律ღ◈✿◈,正是受着这两种生产的制约ღ◈✿◈。恩格斯曾经指出ღ◈✿◈,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越低下ღ◈✿◈,人们的社会制度就在更大的程度上受着原始血缘关系的限制ღ◈✿◈。(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2页)在社会生产力低下的原始社会ღ◈✿◈,人与人之间组成社会的基本纽带是天然的血缘关系ღ◈✿◈,在这种社会中ღ◈✿◈,人们依靠基于血缘关系而形成的道德规范和习俗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ღ◈✿◈,氏族社会内部的公共事务管理职能ღ◈✿◈,由没有暴力为依托的议事会来承担ღ◈✿◈。议事会不是一种脱离于社会之上的特殊的管理组织ღ◈✿◈,而是由氏族社会全体成员参加的一种议事机构ღ◈✿◈,在历史上ღ◈✿◈,人们将这种社会制度称为原始民主制度即恩格斯所说的氏族制度ღ◈✿◈,并以此来表示这种组织和国家的根本区别ღ◈✿◈。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ღ◈✿◈,特别是经过三次社会大分工之后ღ◈✿◈,人与人之间的血缘关系开始逐渐被基于社会化生产而形成的新的生产关系所瓦解ღ◈✿◈。同时ღ◈✿◈,由剩余产品所引起的私有制的出现ღ◈✿◈,导致了阶级和阶级矛盾的产生ღ◈✿◈。这就是说ღ◈✿◈,原来的氏族社会已经开始被由新的经济关系所组成的新的社会所取代ღ◈✿◈,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的变化ღ◈✿◈。所谓社会结构ღ◈✿◈,就是由某种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生产关系所规定的社会群体在生产和分配关系中各种位置的总和ღ◈✿◈,它是通过一定的社会纽带而进行排列组合的ღ◈✿◈,表现这种纽带的形式就是社会制度ღ◈✿◈。因此ღ◈✿◈,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ღ◈✿◈,就有什么样的社会制度ღ◈✿◈,社会制度就是社会结构的表现形式ღ◈✿◈。氏族制度的瓦解说明ღ◈✿◈,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社会制度随之发生变化ღ◈✿◈。在两种生产的作用下ღ◈✿◈,原始社会必然是氏族制度而不可能是其它制度ღ◈✿◈;生产力的发展决定社会结构的变化ღ◈✿◈。当氏族制度不能适应这种变化时ღ◈✿◈,必然要出现新的社会制度将其取代ღ◈✿◈,这种新的社会制度就是国家ღ◈✿◈。
国家和氏族的区别是什么呢?从管理和统辖的对象来看ღ◈✿◈,就是国家是按地域来划分居民ღ◈✿◈,而氏族却是以血缘关系来划分居民ღ◈✿◈。要理解国家与氏族组织的这一区别ღ◈✿◈,必须要弄清楚划分这个概念的内涵ღ◈✿◈。这里所谓的划分ღ◈✿◈,是指对一定地域上的居民以什么为基础来进行管理ღ◈✿◈。氏族组织以血缘关系划分居民ღ◈✿◈,说明它对居民的管理以血缘亲属关系为基础ღ◈✿◈,以一定的家族群体为单位ღ◈✿◈;而国家按地域划分居民ღ◈✿◈,说明它对居民的管理以居住地域的生产关系为基础ღ◈✿◈,以居住地区为单位ღ◈✿◈。具体地说ღ◈✿◈,这两种划分居民的方式产生了三个方面的不同后果ღ◈✿◈:
首先ღ◈✿◈,人们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ღ◈✿◈。以前按血缘关系划分的居民之间是亲属关系ღ◈✿◈,而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之间是阶级关系ღ◈✿◈,从而使居民之间打破了血缘纽带关系而按着地域重新进行组合ღ◈✿◈。
其次ღ◈✿◈,居民之间的地位发生了变化ღ◈✿◈。在氏族内部ღ◈✿◈,氏族成员之间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ღ◈✿◈。国家按着地域划分居民后ღ◈✿◈,在一定地域内不同阶级的人们根据财产状况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ღ◈✿◈,因而出现了以国家形式确认的人们之间的不平等ღ◈✿◈。最后ღ◈✿◈,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发生了变化ღ◈✿◈。在氏族组织内ღ◈✿◈,调整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反映氏族成员共同利益公海赌赌船ღ◈✿◈,从而也为他们所自觉遵守的道德和习俗ღ◈✿◈,而现在人们被迫遵守的是新的行为规范ღ◈✿◈,是统治阶级强加给被统治阶级的意志ღ◈✿◈,也即法律ღ◈✿◈。
在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中ღ◈✿◈,关于两种生产决定社会制度的结论不是形而上学式的逻辑推演ღ◈✿◈,而是建立在对于人类历史的客观考察基础之上的科学归纳和总结ღ◈✿◈。从根本上说ღ◈✿◈,它的意义在于它从对国家起源的考察开始ღ◈✿◈,真正说明了国家产生的真实原因和这种原因本身与人类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ღ◈✿◈,从而为我们认识国家的本质和发展规律提供了一个正确的方法论依据ღ◈✿◈。
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重要时期,随着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公海赌赌船ღ◈✿◈,经济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ღ◈✿◈,必然要引起社会结构的变化ღ◈✿◈。对此ღ◈✿◈,我们必须要有一个清醒的认识ღ◈✿◈。我们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制度ღ◈✿◈,这要求我们必须要正确地把握社会结构变化的“度”的问题ღ◈✿◈,这个“度”ღ◈✿◈,就是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ღ◈✿◈。改变了这一点ღ◈✿◈,社会结构就会发生质的变化ღ◈✿◈,社会制度的性质也就会偏离社会主义方向ღ◈✿◈。
2ღ◈✿◈、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国家的本质和作用理论恩格斯曾经指出ღ◈✿◈:“国家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ღ◈✿◈;国家是表示ღ◈✿◈: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ღ◈✿◈,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ღ◈✿◈。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ღ◈✿◈,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ღ◈✿◈,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ღ◈✿◈,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ღ◈✿◈,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ღ◈✿◈,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ღ◈✿◈;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ღ◈✿◈,就是国家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ღ◈✿◈,第166页)恩格斯的这段话最深刻地说明了国家的本质和作用ღ◈✿◈,为了更好地理解这段话,可作以下几点解释:
第一ღ◈✿◈,国家是表示社会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说明国家产生的前提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ღ◈✿◈。认为私有制出现ღ◈✿◈、阶级产生就产生国家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只有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时候才产生国家ღ◈✿◈。
第二,为了摆脱对立面的冲突,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ღ◈✿◈。表面上就不是真的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它是有偏向的,照例是最强大的公海赌赌船ღ◈✿◈、在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国家”ღ◈✿◈。这表明国家的本质ღ◈✿◈。
第四ღ◈✿◈,缓和冲突的目的ღ◈✿◈,是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ღ◈✿◈。所谓“秩序”ღ◈✿◈,是指一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社会秩序ღ◈✿◈,把冲突控制在“秩序”的范围内ღ◈✿◈,实际上就是维护了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生产关系ღ◈✿◈,维护了在生产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根本利益ღ◈✿◈。这表明ღ◈✿◈,缓和冲突有一个“度”的问题ღ◈✿◈,一个国家无论采取什么缓和冲突的方式ღ◈✿◈,都不能超越“秩序”ღ◈✿◈,更不能改变“秩序”ღ◈✿◈。如果一种类型的国家所采取缓和冲突的方法不是为了把社会控制在“秩序”范围内ღ◈✿◈,而是超越或者改变了这种“秩序”ღ◈✿◈,就必然导致国家政权性质的改变ღ◈✿◈。对此ღ◈✿◈,我们在现实中应该把握两个问题ღ◈✿◈:
第一ღ◈✿◈,“秩序”是指人们之间的社会关系按一定的规则的有序的社会活动ღ◈✿◈,其表现就是社会稳定ღ◈✿◈,因此必须处理好改革ღ◈✿◈、发展和稳定的关系ღ◈✿◈。在一个健康的社会里ღ◈✿◈,稳定是动态的而不是静态的ღ◈✿◈,是社会有序地发展变化ღ◈✿◈。总体上讲ღ◈✿◈,改革ღ◈✿◈、发展和稳定之间存在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ღ◈✿◈:发展是硬道理ღ◈✿◈,没有发展解决不了任何问题ღ◈✿◈;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ღ◈✿◈,没有改革就不会有发展ღ◈✿◈;但是没有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ღ◈✿◈,改革和发展都谈不上ღ◈✿◈。在这个意义上ღ◈✿◈,稳定是前提ღ◈✿◈,是基础ღ◈✿◈,这不只是说没有社会稳定什么事情都做不成ღ◈✿◈,更重要的是稳定表明社会处于“秩序”的状态ღ◈✿◈,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ღ◈✿◈,在社会主义国家维护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ღ◈✿◈,这是国家本质的内在要求ღ◈✿◈。
第二ღ◈✿◈,把冲突控制在“秩序”范围内的实质是维护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ღ◈✿◈,这个“秩序”既不允许被统治阶级破坏ღ◈✿◈,也不允许统治阶级内部成员破坏ღ◈✿◈,因为破坏“秩序”就违反了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ღ◈✿◈。敌对势力企图推翻现政权的行为和政府官员严重腐败危害政权的行为都是破坏“秩序”的行为ღ◈✿◈,其性质都是一样的ღ◈✿◈,都是危害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ღ◈✿◈,都是不允许的ღ◈✿◈。因此ღ◈✿◈,现代法治国家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ღ◈✿◈,不允许任何人有凌驾于法律之上ღ◈✿◈、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ღ◈✿◈,不允许任何人随意破坏法律所规定的社会秩序ღ◈✿◈。恩格斯的这段论述ღ◈✿◈,无疑可以为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提供马克思主义的理论依据ღ◈✿◈。
这里必须认识到ღ◈✿◈,法治的核心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ღ◈✿◈,因为平等的对立面是凌驾于法律之上ღ◈✿◈、超越于法律之外的特权ღ◈✿◈,有特权存在ღ◈✿◈,就做不到有法可依ღ◈✿◈,有法必依ღ◈✿◈,执法必严ღ◈✿◈,违法必究ღ◈✿◈。因此ღ◈✿◈,这一原则的具体体现不仅意味着公民必须遵守法律,而且掌握公共权力的国家公务人员也必须ღ◈✿◈、或者说首先要遵守法律ღ◈✿◈。为了实现这一原则,就需要建立一种保证人民真正管理国家的民主制度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来的这样一种民主制度ღ◈✿◈。
氏族组织与国家组织的一个主要区别ღ◈✿◈,就是公共权力的出现ღ◈✿◈。什么是公共权力?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曾经指出ღ◈✿◈:“国家就是从人类社会中分化出来的管理机构ღ◈✿◈。当专门从事管理并因此而需要一个强迫他人意志服从暴力的特殊强制机构(即监狱ღ◈✿◈、特殊队伍及军队等等)的特殊集团出现时ღ◈✿◈,国家也就出现了ღ◈✿◈。”(《列宁选集》第四卷ღ◈✿◈,第45页)可见ღ◈✿◈,公共权力是由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组成的国家机构所行使的权力ღ◈✿◈。当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出现时ღ◈✿◈,就意味着公共权力出现了ღ◈✿◈,国家就产生了ღ◈✿◈;当社会发展到不需要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ღ◈✿◈,而以新的社会组织管理社会时ღ◈✿◈,国家也就消亡了ღ◈✿◈。这里ღ◈✿◈,必须把握这样几个问题ღ◈✿◈:第一ღ◈✿◈,国家组织与氏族组织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ღ◈✿◈,不在于是否存在管理ღ◈✿◈、是否存在社会管理组织ღ◈✿◈,而在于是否存在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ღ◈✿◈。
无论是氏族组织ღ◈✿◈、国家组织ღ◈✿◈,还是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ღ◈✿◈,都无疑存在着管理现象和管理组织ღ◈✿◈,但氏族组织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没有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存在ღ◈✿◈。人类社会从没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发展到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ღ◈✿◈,再从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发展到没有特殊集团从事的管理ღ◈✿◈,正好是国家产生ღ◈✿◈、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饭岛爱ღ◈✿◈。这表明ღ◈✿◈,国家的消亡并不是管理现象和管理组织的消亡ღ◈✿◈,而是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的消亡ღ◈✿◈,即公共权力的消亡ღ◈✿◈。
与此相关联ღ◈✿◈,国家与氏族和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的区别也不在于是否存在社会规范ღ◈✿◈,而在于社会规范的性质ღ◈✿◈。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ღ◈✿◈,没有国家就没有法律ღ◈✿◈,因此氏族组织中没有法律ღ◈✿◈,将来的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法律ღ◈✿◈。但是ღ◈✿◈,任何社会都是人们的群体结构ღ◈✿◈,人与人之间ღ◈✿◈、个人与组织之间ღ◈✿◈、组织与组织之间都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系ღ◈✿◈,这种关系不是杂乱无章的ღ◈✿◈,而是有一定规则的ღ◈✿◈。在国家产生以前的氏族社会ღ◈✿◈,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ღ◈✿◈,国家消亡以后ღ◈✿◈,法律虽然不存在了ღ◈✿◈,但社会规范仍然存在ღ◈✿◈,只不过这种社会规范是人们自觉遵守的ღ◈✿◈,不需要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ღ◈✿◈,不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ღ◈✿◈。
只有公共权力彻底消失了ღ◈✿◈,国家才能消亡ღ◈✿◈,而公共权力的消失意味着专门从事管理的特殊集团的消失ღ◈✿◈。随着国家历史类型的更替ღ◈✿◈,从事专门管理的特殊集团与社会居民的关系也会发生变化ღ◈✿◈,从官吏变成人民公仆ღ◈✿◈。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ღ◈✿◈,无论是官吏还是公仆ღ◈✿◈,都属于特殊集团的范畴公海赌赌船ღ◈✿◈,都是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ღ◈✿◈,只不过官吏是剥削者类型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ღ◈✿◈,公仆是社会主义国家公共权力的组成部分ღ◈✿◈。把官吏变成公仆意味着社会主义国家取代剥削者类型的国家ღ◈✿◈,只是国家消亡的第一步ღ◈✿◈。只有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发展ღ◈✿◈,国家机关的职能越来越简化ღ◈✿◈,管理工作人人都可以承担ღ◈✿◈,社会没有主人和公仆之分ღ◈✿◈,特殊集团才会最终消失ღ◈✿◈,“那时ღ◈✿◈,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将先后在各个领域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ღ◈✿◈。……因此ღ◈✿◈,国家不是‘被废除’的ღ◈✿◈,它是自行消亡的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ღ◈✿◈,第320页)
马克思主义认为ღ◈✿◈:“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ღ◈✿◈。(《列宁选集》第四卷ღ◈✿◈,第48页)这就是说ღ◈✿◈,国家是一个由许多部件所组成的互相联系的有机整体ღ◈✿◈,是一个系统ღ◈✿◈。这个系统从横向上看是政权组织形式问题ღ◈✿◈,主要是中央政府(广义的政府)由哪些机关构成及其相互关系ღ◈✿◈;从纵向看上是结构形式问题ღ◈✿◈,主要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问题ღ◈✿◈。
任何国家都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ღ◈✿◈。所谓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性质ღ◈✿◈,即哪个阶级掌握政治权力ღ◈✿◈;所谓政体是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ღ◈✿◈,即掌握政治权力的阶级用什么方式来行使政治权力ღ◈✿◈。国体决定政体ღ◈✿◈,政体是为国体服务的ღ◈✿◈,一个国家采取和选择何种政体ღ◈✿◈,主要是由这个国家的统治阶级决定的ღ◈✿◈。另一方面ღ◈✿◈,一定的国体都要通过一定的政体形式来表现ღ◈✿◈,如果没有适当的政体ღ◈✿◈,统治阶级就无法组织和巩固自己的国家机器ღ◈✿◈。因此ღ◈✿◈,政体理论也是马克思主义国家政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ღ◈✿◈。
任何类型国家的政治权力都包括立法权ღ◈✿◈、行政权ღ◈✿◈、司法权ღ◈✿◈,不同的是三种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ღ◈✿◈。三种权力的关系称权力结构ღ◈✿◈,也称政权组织原则ღ◈✿◈。政体就是政权组织原则的表现形式ღ◈✿◈。在人类政治发展史上ღ◈✿◈,大体上有三种政权组织原则ღ◈✿◈,每种政权组织原则都有其特定的表现形式ღ◈✿◈:第一种权力结构是ღ◈✿◈,行政权高于立法ღ◈✿◈、司法两权ღ◈✿◈,或者把立法权ღ◈✿◈、司法权融于行政权之中ღ◈✿◈,这就是所谓的专制权力结构ღ◈✿◈。它是奴隶制社会ღ◈✿◈、封建制社会广泛采用的一种权力结构形式ღ◈✿◈,它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ღ◈✿◈:从形式上讲ღ◈✿◈,三种权力集中于一个人或几个人手中ღ◈✿◈;从功能上讲饭岛爱ღ◈✿◈,三种权力集中于行政权力ღ◈✿◈,立法权ღ◈✿◈、司法权极度弱化ღ◈✿◈,服从于行政权ღ◈✿◈。由于行政权是一种垂直性ღ◈✿◈、等级性ღ◈✿◈、强制性很强的权力ღ◈✿◈,所以这种权力结构必然表现为专制ღ◈✿◈。专制的权力结构的代表形式是君主专制ღ◈✿◈,君主独揽大权ღ◈✿◈,国家权力完全属于君主ღ◈✿◈,宫廷是国家政治生活的中心ღ◈✿◈,君主的意志就是法律ღ◈✿◈,所有臣民都必须服从ღ◈✿◈,君主行使权力不受法律限制ღ◈✿◈,也不受其它机关监督ღ◈✿◈。法西斯专制也属于这种权力结构ღ◈✿◈。
这里必须区别一下专制与专政ღ◈✿◈。专制是一种权力结构ღ◈✿◈,指的是政体饭岛爱ღ◈✿◈,是就国家形式而言的ღ◈✿◈。它的特点是权力高度集中在极少数人的手中ღ◈✿◈,滥用暴力ღ◈✿◈,专横不法ღ◈✿◈,不民主ღ◈✿◈,所以专制经常和独裁连在一起ღ◈✿◈。专政指的是国体ღ◈✿◈,即国家的阶级性质ღ◈✿◈。国家的形式有民主和专制之分ღ◈✿◈,但任何国家的实质都是统治阶级的专政ღ◈✿◈。国家是哪个阶级的ღ◈✿◈,就是哪个阶级的专政ღ◈✿◈,只不过不同历史类型的国家阶级专政的性质不一样ღ◈✿◈。专政作为政治统治ღ◈✿◈,它必须拥有强制力ღ◈✿◈,但专政并非仅仅使用暴力ღ◈✿◈,依靠镇压饭岛爱ღ◈✿◈。在社会主义国家ღ◈✿◈,主要就不是强制和镇压ღ◈✿◈。无产阶级组织经济文化建设的任务主要不能靠强制力ღ◈✿◈,而是靠思想教育和组织工作ღ◈✿◈,靠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ღ◈✿◈、创造性来实现的ღ◈✿◈。即使在剥削阶级专政的国家ღ◈✿◈,也不是完全靠强制ღ◈✿◈、镇压ღ◈✿◈,它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时也只是以强制力为后盾而已ღ◈✿◈。
第二种权力结构是,立法权ღ◈✿◈、行政权ღ◈✿◈、司法权三种权力平行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ღ◈✿◈,其表现形式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ღ◈✿◈。资产阶级国家由于具体国情不同ღ◈✿◈,在具体的统治形式上也不完全一样ღ◈✿◈,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ღ◈✿◈:一类是立宪君主制ღ◈✿◈。所谓立宪君主制ღ◈✿◈,是指君主的权力按宪法规定受不同程度限制的政权组织形式ღ◈✿◈。当今世界实行的立宪君主制只有少数几个国家ღ◈✿◈,其实质内容已经和共和制没有多大的区别ღ◈✿◈。另一类是共和制ღ◈✿◈。所谓共和制ღ◈✿◈,就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有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ღ◈✿◈。从总统ღ◈✿◈、议会ღ◈✿◈、政府三者的关系上看ღ◈✿◈,可以把资产阶级的共和制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两种形式ღ◈✿◈,两者的区别在于政府(内阁)对谁负责ღ◈✿◈:凡是政府(内阁)由拥有议会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组成并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称为议会制ღ◈✿◈;凡是由总统直接领导政府ღ◈✿◈,政府对总统负责而不对议会负责的政权组织形式称为总统制ღ◈✿◈。此外ღ◈✿◈,还有一种不太普遍的委员会制ღ◈✿◈,即国家的最高行政权由委员会集体行使的政权组织形式ღ◈✿◈。
第三种权力结构是,代表民意的立法权高于行政权和司法权ღ◈✿◈,则形成民主集中制权力结构ღ◈✿◈,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这种权力结构ღ◈✿◈。这种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是马克思在总结巴黎公社政权组织原则的基础上提出来的ღ◈✿◈,其涵义是制定国家意志和执行国家意志的一致性ღ◈✿◈。也就是说ღ◈✿◈,制定国家意志的立法权和执行国家意志的行政权是一致的ღ◈✿◈,行政权必须服从立法权ღ◈✿◈,不能与立法权相抗衡ღ◈✿◈,至于行使立法权和行政权的两种机关是合一还是分开ღ◈✿◈,只是形式问题ღ◈✿◈。
我们衡量政治制度优越与否的根本标准是它的权力结构ღ◈✿◈,即政权组织原则ღ◈✿◈。上述三种权力结构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水平逐步提高的演化过程ღ◈✿◈:
从政治权力结构的发展规律来看ღ◈✿◈,行政权高于立法ღ◈✿◈、司法两权或把立法ღ◈✿◈、司法两权融于行政权的权力结构是专制的政治制度ღ◈✿◈,它是适合落后的自然经济需要的统治形式ღ◈✿◈,其本质表现在个人意志即君主意志凌驾于整个社会的意志之上ღ◈✿◈,君主通过行政权直接对社会实施专制统治ღ◈✿◈。立法权ღ◈✿◈、行政权ღ◈✿◈、司法权平行制衡的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形式是对封建专制统治的否定ღ◈✿◈,是对个人专断和专制制度的否定ღ◈✿◈,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ღ◈✿◈。但是ღ◈✿◈,这种权力结构形式本质上反映了资产阶级内部利益集团之间又合作又斗争的关系ღ◈✿◈,是资产阶级对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ღ◈✿◈。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ღ◈✿◈,权力中心逐渐由议会转移到政府ღ◈✿◈,因此在这种权力结构下ღ◈✿◈,民主发展必然有其局限性ღ◈✿◈。邓小平同志批判“三权分立”的制度“使他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能完全集中起来ღ◈✿◈,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ღ◈✿◈。”(《邓小平文选》第二卷ღ◈✿◈,第267页)
立法权高于行政权ღ◈✿◈、司法权的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实质上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ღ◈✿◈,它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要求ღ◈✿◈,比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制度要优越得多ღ◈✿◈,是民主发展的最高阶段ღ◈✿◈:它不仅体现了社会主义社会中人民的最高政治地位ღ◈✿◈、人民意志的统一性和人民民主的广泛性ღ◈✿◈,而且体现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要求ღ◈✿◈,具有高效ღ◈✿◈、迅速ღ◈✿◈、直接的特点ღ◈✿◈。邓小平同志在讲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时指出ღ◈✿◈:“我们的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ღ◈✿◈,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制度ღ◈✿◈,不能搞西方那一套ღ◈✿◈。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的优越性ღ◈✿◈,就是干一件事情ღ◈✿◈,一下决心ღ◈✿◈,一做出决议ღ◈✿◈,就立即执行ღ◈✿◈,不受牵扯ღ◈✿◈。我们说搞经济体制改革全国就能立即执行ღ◈✿◈,我们决定建立经济特区就可以立即执行ღ◈✿◈,没有那么多互相牵扯ღ◈✿◈,议而不决ღ◈✿◈,决而不行ღ◈✿◈。就这个范围来说ღ◈✿◈,我们的效率是高的ღ◈✿◈,我讲的是总的效率ღ◈✿◈。这方面是我们的优势ღ◈✿◈,我们要保持这个优势ღ◈✿◈,保证社会主义的优越性ღ◈✿◈。”(《邓小平文选》第三卷ღ◈✿◈,第240页)
从社会发展形态来看ღ◈✿◈,从奴隶社会ღ◈✿◈、封建社会到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ღ◈✿◈,呈现的是人类社会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ღ◈✿◈,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总的规律ღ◈✿◈。与人类社会形态发展相适应ღ◈✿◈,也就出现了专制权力结构ღ◈✿◈、三权分立的权力结构和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ღ◈✿◈,三种权力结构的发展也呈现出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ღ◈✿◈。一种权力结构取代另一种权力结构的过程ღ◈✿◈,实际上就是政治文明从低级形态向高级形态运动和发展的历史过程ღ◈✿◈,这一过程的内在规律表现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和完善ღ◈✿◈,即由政治专制到资产阶级民主ღ◈✿◈,由资产阶级民主到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过程ღ◈✿◈。这是政治权力结构形态发展的客观规律ღ◈✿◈,是任何人也无法阻挡的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权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ღ◈✿◈。它的权力结构代表了人类政治发展的必然趋势ღ◈✿◈,是民主政治发展的最高阶段ღ◈✿◈,我们必须坚持这一制度ღ◈✿◈。同时ღ◈✿◈,我们也必须认识到ღ◈✿◈,一个政治制度从建立到逐渐完善需要相当长的历史过程ღ◈✿◈,我国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几十年ღ◈✿◈,这对一种政治制度来说是短暂的时间ღ◈✿◈,因此它的优越性公海赌赌船ღ◈✿◈、高度民主性还没有充分显示出来ღ◈✿◈,我们必须在政治体制改革中不断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ღ◈✿◈。
总体来看ღ◈✿◈,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完善主要体现在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和作用没有达到应有的水平ღ◈✿◈,这是多种因素影响的结果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需要做的工作很多ღ◈✿◈,但首先必须明确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一种权力结构形式ღ◈✿◈,这说明并不是有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机构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ღ◈✿◈。从权力结构的角度看ღ◈✿◈,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处于权力机关的地位ღ◈✿◈,行政机关ღ◈✿◈、司法机关由它产生ღ◈✿◈、受它监督并对它负责ღ◈✿◈,这样的制度才是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ღ◈✿◈。我们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比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优越ღ◈✿◈,是就权力结构即三种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而言的ღ◈✿◈。在这个意义上ღ◈✿◈,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ღ◈✿◈,提高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ღ◈✿◈,不是单纯地加强立法工作ღ◈✿◈,而是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能够行使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ღ◈✿◈,国家行政机关ღ◈✿◈、司法机关一定要在观念上行动上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ღ◈✿◈,决不能同国家权力机关抗衡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ღ◈✿◈,特别是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会更加完善ღ◈✿◈,并将日益充分体现出民主集中制的权力结构的优越性ღ◈✿◈。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整体与局部之间ღ◈✿◈、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ღ◈✿◈,也就是一个国家的各个地区如何组成的问题ღ◈✿◈。
当今世界的国家结构形式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ღ◈✿◈:单一制和联邦制ღ◈✿◈。所谓单一制ღ◈✿◈,是由若干行政区域构成的单一主权的国家结构形式ღ◈✿◈;所谓联邦制ღ◈✿◈,是由若干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地区作为成员单位联盟而成的国家结构形式ღ◈✿◈。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ღ◈✿◈:第一ღ◈✿◈,在单一制国家ღ◈✿◈,地方政府是由中央政府设立的ღ◈✿◈,在联邦制国家ღ◈✿◈,联邦政府是由各成员单位协议建立的ღ◈✿◈,各成员单位往往先于联邦政府而存在ღ◈✿◈;第二ღ◈✿◈,在单一制国家ღ◈✿◈,地方政府的权力是中央政府授予的ღ◈✿◈,中央政府可以单方面规定地方政府的权限ღ◈✿◈,地方政府必须服从中央政府所代表的最高国家权力ღ◈✿◈,在联邦制国家ღ◈✿◈,联邦政府与联邦成员政府的权力划分由联邦宪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ღ◈✿◈,双方都不能单方面任意变更ღ◈✿◈,对宪法的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同意和批准ღ◈✿◈;第三ღ◈✿◈,在单一制国家ღ◈✿◈,中央政府可以变更地方政府的疆界ღ◈✿◈,在联邦制国家ღ◈✿◈,联邦政府不能任意改变各成员单位的疆界ღ◈✿◈。
此外ღ◈✿◈,还有一种不太普遍的国家结构形式ღ◈✿◈,即邦联制ღ◈✿◈。所谓邦联制ღ◈✿◈,是若干个各自保留独立主权的国家建立的国家联盟ღ◈✿◈。联邦制和邦联制都属于复合制ღ◈✿◈,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ღ◈✿◈:
第一ღ◈✿◈,联邦制国家的成员单位没有独立的主权ღ◈✿◈,不具有国家的地位ღ◈✿◈;而邦联的成员单位仍是独立的主权国家ღ◈✿◈。第二ღ◈✿◈,在联邦制下ღ◈✿◈,联邦宪法和法律是全国性的最高法ღ◈✿◈,联邦中央政府拥有最高国家权力ღ◈✿◈,可以直接对各成员单位的人民直接行使权力ღ◈✿◈;在邦联制下ღ◈✿◈,虽然也设有各成员国派出的代表组成的中央机关ღ◈✿◈,根据各成员国的明确委托行使某些权力ღ◈✿◈,但它的决定是协商式的ღ◈✿◈,只有经所有成员国政府认可后才具有约束力ღ◈✿◈。
第三ღ◈✿◈,邦联各成员国人民没有共同的国籍ღ◈✿◈;联邦制国家中各成员单位的人民具有统一的国籍ღ◈✿◈。第四饭岛爱ღ◈✿◈,邦联不是国际法的主体ღ◈✿◈;而联邦是国际法的主体ღ◈✿◈。
马克思主义原则上主张社会主义国家采用单一制ღ◈✿◈,反对联邦制ღ◈✿◈。在马克思主义看来ღ◈✿◈,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ღ◈✿◈。在资本主义时期ღ◈✿◈,单一制有利于工人阶级联合起来同资产阶级进行斗争ღ◈✿◈;在社会主义时期ღ◈✿◈,单一制有利于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群众的团结ღ◈✿◈,有利于各民族平等地联合ღ◈✿◈,有利于国家的独立和统一ღ◈✿◈。但是ღ◈✿◈,马克思主义并没有一概地ღ◈✿◈、绝对地否定联邦制ღ◈✿◈,而是主张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实行联邦制ღ◈✿◈,这种特殊情况主要是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存在ღ◈✿◈。民族问题是社会政治总问题的一部分,民族问题解决的好坏,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独立ღ◈✿◈、统一和安危的大问题ღ◈✿◈。
虽然马克思主义认为作为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例外可以实行联邦制ღ◈✿◈,但还是主张国家结构形式最终还是要实行单一制ღ◈✿◈。在多民族的国家里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ღ◈✿◈,就需要采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来解决民族问题ღ◈✿◈。民族区域自治ღ◈✿◈,就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ღ◈✿◈,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ღ◈✿◈,设立自治机关ღ◈✿◈,行使自治权利ღ◈✿◈。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ღ◈✿◈,也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ღ◈✿◈。我国之所以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ღ◈✿◈,是由我国长期形成的历史情况和各民族之间的特殊关系所决定的ღ◈✿◈。具体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ღ◈✿◈:
第一ღ◈✿◈,近代以来饭岛爱ღ◈✿◈,我国各族人民为了抵御外来势力ღ◈✿◈,?摆脱帝国主义的压迫ღ◈✿◈,实现国家的独立ღ◈✿◈,在共同反对帝国主义的斗争中结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统一战线ღ◈✿◈,各个民族基本上同时获得解放ღ◈✿◈,从而奠定了全国统一的基础ღ◈✿◈。
第二ღ◈✿◈,进入社会主义时期以后ღ◈✿◈,各族人民只有走社会主义道路才能彻底摆脱受压迫ღ◈✿◈、受剥削的地位ღ◈✿◈,保证各民族在经济和文化上的繁荣发展ღ◈✿◈。
第三饭岛爱ღ◈✿◈,绝大多数民族在聚居的同时ღ◈✿◈,又与其他民族主要是汉族相互杂居ღ◈✿◈,形成了“大杂居ღ◈✿◈、小聚居”的局面ღ◈✿◈,各民族在长期的密切交往中建立了相互帮助ღ◈✿◈、相互依存ღ◈✿◈、不可分离的关系ღ◈✿◈。而我国各民族之间在社会发展ღ◈✿◈、生产技术ღ◈✿◈、文化教育ღ◈✿◈、自然资源等方面各有自己的优势和劣势ღ◈✿◈,各民族需要互相学习ღ◈✿◈、互相支持ღ◈✿◈、互相帮助ღ◈✿◈,建立共同的家园ღ◈✿◈,实现共同繁荣和共同进步ღ◈✿◈,较快地改变少数民族事实上的不平等ღ◈✿◈,为各民族的融合创造前提ღ◈✿◈。
第四ღ◈✿◈,我国各族人民还面临各种外来势力颠覆和分裂的威胁ღ◈✿◈,为了防止和抵御外来干涉和侵略ღ◈✿◈,维护我国的独立与安全ღ◈✿◈,需要各族人民紧密团结ღ◈✿◈,密切合作ღ◈✿◈。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ღ◈✿◈,既维护了国家大政方针的统一性ღ◈✿◈,又具有照顾少数民族特点的高度灵活性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ღ◈✿◈。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ღ◈✿◈,我们必须遵循这样一些原则ღ◈✿◈:
首先ღ◈✿◈,确保国家统一和单一制的国家结构ღ◈✿◈。民族区域自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范围内ღ◈✿◈,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ღ◈✿◈,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ღ◈✿◈,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ღ◈✿◈,保证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国家总的方针ღ◈✿◈、政策的贯彻执行ღ◈✿◈,任何妄图把某个少数民族地区分裂出去ღ◈✿◈,或者主张建立联邦制ღ◈✿◈,都有悖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ღ◈✿◈,必须坚决防止ღ◈✿◈。
其次ღ◈✿◈,必须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行使自治权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以外ღ◈✿◈,还依照宪法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ღ◈✿◈,如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ღ◈✿◈;经批准后有权变动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ღ◈✿◈、决定ღ◈✿◈、命令和指示ღ◈✿◈;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ღ◈✿◈;有权管理地方财政等ღ◈✿◈。
再次ღ◈✿◈,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发展ღ◈✿◈。这不仅是一个重大的经济问题ღ◈✿◈,也是一个重大的政治问题ღ◈✿◈。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了ღ◈✿◈,社会进步了ღ◈✿◈,各民族共同富裕了ღ◈✿◈,就会进一步巩固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ღ◈✿◈,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ღ◈✿◈。中央提出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ღ◈✿◈,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ღ◈✿◈。
最后ღ◈✿◈,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ღ◈✿◈,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满腔热情地关心少数民族干部的成长ღ◈✿◈,积极选拔优秀的少数民族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ღ◈✿◈;要努力改善少数民族干部队伍的结构ღ◈✿◈,培养更多的适应民族地区建设需要的科技和经济管理人才ღ◈✿◈。
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进程中,国家的独立和统一,各民族的大团结ღ◈✿◈,是我国各民族巩固和发展平等ღ◈✿◈、团结ღ◈✿◈、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ღ◈✿◈,并最终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必要前提ღ◈✿◈。在目前复杂的国际条件下,我们一定要坚决地捍卫国家的统一,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ღ◈✿◈,不断巩固民族团结,充分发挥各民族地方的积极性,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ღ◈✿◈。公海赌网址710客服ღ◈✿◈,公海ღ◈✿◈。欢迎来到赌船ღ◈✿◈。欢迎来到公海 欢迎来到赌船!ღ◈✿◈,